2009年9月12日~20日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讯审议
2009年9月24日学术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
2009年10月12日~14日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讯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研究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术研究委员会的职能与作用,根据《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章 学术研究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全国范围内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学术研究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常务副主任1人,均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和副主任构成主任会议,负责学术研究委员会的发展规划与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学术委员(简称学术委员)包括以下人员: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各分支机构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的任务是:
1.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各种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2.评价、鉴定图书馆学科研成果,宣传、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3.围绕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与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与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图书馆事业发展战略、行业规范与法律、政策的制定展开研究并提供咨询服务;
4. 参与图书馆事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研究和制定,以及执行情况的调研与评价;
5.发现、扶植和培养专业人才,表彰和奖励在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及其他人员;
6.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与学风建设;
7.受中国图书馆学会委托,代表本学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8.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根据开展学术工作的需要,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总数原则上在15人(含)以内。 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应体现地域、系统、各级各类图书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或业绩。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领导与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活动的能力和责任心;
3. 本人愿意参与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4. 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述条件外,还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主任委员应是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副主任委员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聘任,报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任职一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在另一个专业委员会兼任。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原则上为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一个单位在一个专业委员会中原则上只能有1名委员。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以增加1名委员。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该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委员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多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委员,不得连任。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根据学术研究委员会的规划,策划、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2.受学术研究委员会委托,代表学术研究委员会参与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3.学术研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专题研究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根据开展学术工作开展的需要,可以组建跨专业委员会的专题研究委员会(研究组),整合全国范围的研究力量,针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以及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门研究课题,有选择性地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性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专题研究委员会为非常设委员会。研究任务完成,该专题研究委员会自然撤销。 第十六条 专题研究委员会的设立,由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学术研究委员会全体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专题研究委员会成员由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聘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中国图书馆学会予以补助并协助开辟其他经费来源。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资助、自筹,中国图书馆学会酌情适当补助。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本《组织规则》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