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中国煤炭报 |
标 题: |
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所长刘中民 |
日 期: |
2022-03-09 |
作 者: |
陶冉 |
核心阅读 颠覆性技术创新具有不同于一般科技创新的特殊性和难预见性,是一项需要突破现有科技体 制约束的长期性系统工程。 颠覆性技术需要实现的,是从“0”到“1”的突破。 创造性地提交了关于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促进社会资本向科研投入的提案。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了发展颠覆性技术的重要性,纷纷出台政策,推动颠覆性技术突 破。”在视频连线采访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所长刘中民告诉记 者,“纵观各国颠覆性技术的发展、政策环境和取得的成果,应该看到颠覆性技术创新具有不同于 一般科技创新的特殊性和难预见性,是一项需要突破现有科技体制约束的长期性系统工程。” 颠覆性技术将改变产业格局 据刘中民介绍,美国是最早进行颠覆性技术研发的国家,早在 1958 年就成立了国防高级研究计 划局(DARPA),从事颠覆性军事技术研发,互联网、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隐形战机等重大颠覆性技 术成功实现突破。 “颠覆性技术对产业格局的冲击力更强、破坏性更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行业格局。” 刘中民表示。 落脚到煤炭行业,刘中民说:“智能化、原材料等方面的技术突破,都会影响到煤炭行业未来的 发展路径。以煤化工为例,如何解决原料消耗多、二氧化碳排放多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理论和技术 突破。颠覆性技术研究一定是极难之事,却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至关重要。” 刘中民建议,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鼓励探索科学“无人区”以及变革性、颠覆 性前沿技术。 “颠覆性技术需要实现的,是从‘0’到‘1’的突破。”刘中民表示,要抢占国际核心技术竞争 力的制高点。 一方面,探索建立适合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和管理机制。不设集中申报期,随时接受申请; 不限定研究领域或方向;强化颠覆性和原始创新性;灵活设置资助期限及资助强度;创新灵活的评审 方式,申请人可申请非公开评审,并推荐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院士或同行专家作为评审专家;保护 原始创新思想与成果。 另一方面,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探索科学“无人区”以及变革性、颠覆性前沿技术, 具有难以预料的风险。要营造勇于探索、潜心专研、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激发科研工作者的潜能; 要加强科研诚信、学风道德建设。 引入资本促科技成果转化 “在颠覆性技术项目研发阶段,鼓励社会资本提早注入。”刘中民提出,“同时,通过科学的风险 评估,增强资本信心,发挥资本力量,促进颠覆性技术的突破和技术成果快速转化。” 刘中民坦言,我国广泛存在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的现象。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之前研 究经费普遍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科研经费做出的科技成果不接地气、难以转化。 “我琢磨了好几年,怎么才能提高效率?”全国两会期间,刘中民创造性地提交了关于探索科技 成果证券化促进社会资本向科研投入的提案。 “理论上,科技创新的任何进展均对应着其创新价值的提升,这些价值提升对应着不同阶段的 科技成果,是可以通过专家或第三方评价认定并公之于众的。虽然从创新初期到产生可应用成果的 各个阶段对应的价值不同,原则上能够通过一些方式将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的成果与资本实现对接。 同时,资本与科技成果的对接,也是科技成果社会评价的另一种形式。”刘中民表示。 刘中民建议,一方面,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平台,引导资本介入科技创新全过程。将科 技成果的概念扩展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阶段,建立涵盖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证券化交易平台,以份额 化后的科技成果作为交易标的物,由简单的“买卖双方”关系,变成多方共同参与科技创新与成果 转化,引导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及应用全过程,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交易平 台应包括科学技术评级、信用增信、发行、托管银行等机构,全链条支撑技术研发方、投资方、产 业实施方等各方充分接洽,降低投资参与门槛,并设计一系列措施有效规避重大风险,合理分担不确 定风险,健全相关金融优惠与补偿机制,引导资本流入科学技术研发全过程,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创 新。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与认证体系。科学技术本身具有较大的未来收益不 稳定性,国家层面有必要引导金融资本通过证券化介入建立一套规范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严把第三方评估关,即筛选出确有明确适用背景和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并科学评估该技术在研发 过程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与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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