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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上的大连内容
来    源: 沈阳晚报
标    题: 沈阳大连都有时尚经典和新隆嘉 谁真谁假?
日    期: 2018-04-25
作    者: 王立军
沈阳有时尚经典摄影,大连也有时尚经典摄影;沈阳有新隆嘉超市,大连也有新隆嘉超市,到底谁是真的,谁是假的?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1:大连时尚经典使用在先不侵权

沈阳时尚经典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婚纱礼服出租与零售等。后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三个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沈阳时尚经典公司。

近年,沈阳时尚经典公司发现在大连中山区也有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认为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将其起诉到法院。经审查明,1998年8月,大连时尚经典公司注册成立,后来发生了多次变动,最终在2013年10月变更为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

一审法院认为,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登记使用“时尚经典”企业字号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在前,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后。在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申请注册前,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企业字号已在大连同类婚纱摄影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已通过各种途径为大连市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次,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时尚”、“经典”、“时尚经典”标识及“时尚经典”企业字号具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其企业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其长期的历史原因,并且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在网络域名及对外宣传中皆标明了所在地及经营场所位置,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企业字号系善意的,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沈阳时尚经典公司注册商标便车的主观故意,其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应视为正当使用。

因此,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沈阳时尚经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2:沈阳新隆嘉告倒大连新隆嘉

无独有偶。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土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等。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及成立之后,老板李某作为经营者自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大连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金州新区的众多街道成立了数十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均为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均自认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其管理。

沈阳新隆嘉公司在大连发现了一家名叫大连新隆嘉公司。大连新隆嘉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沈阳新隆嘉公司认为大连新隆嘉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大连新隆嘉起诉到法院。

经审,法院认为在大连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沈阳新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大连新隆嘉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登记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对登记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因此,大连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对沈阳新隆嘉公司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连新隆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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