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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燃油出租车 需多付1元附加费 执行时间自4月27日零时起至7月26日24时止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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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交通 |
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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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连日报 |
日期: |
2024-04-24 |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刘蕴哲)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目前大连市92号汽油零售价格为8.40元/升,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大价发〔2014〕34号)相关规定,汽油价格已达到巡游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起征点(8.00元/升)。为疏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带来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巡游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
《关于启动巡游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显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车除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同时设置3个月为一个观察周期,在此周期内燃油附加费标准保持不变。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24年4月27日零时起至7月26日24时止。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求,4月27日零时前,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擅自收取燃油附加费,4月27日零时后,如果乘客打车时车辆未粘贴告知书或无法提供1元手撕发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1元燃油附加费。
对于在4月27日零时前擅自收取燃油附加费、4月27日零时后不按规定在车内粘贴告知书、拒绝提供燃油附加费手撕发票或纯电动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燃油附加费等行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8363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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