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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轿车失控撞路灯杆 疑似远光灯“惹祸” 律师:滥用远光灯属违法行为,出现事故要担责
作者:
类别: 社会
出处:
来源: 半岛晨报
日期: 2024-04-16
1消防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紧急灭火。 4月15日零时许,位于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的一条路上,一辆轿车疑因受远光灯干扰,突然失控一头撞向道边的路灯杆,事故发生后轿车起火,车上一对中年夫妻不同程度受伤。近年来,因乱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不正确使用远光灯可能会造成哪些危害?引发交通事故使用远光灯车主是否需要担责?……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轿车撞路灯杆后起火 4月15日0时11分,普兰店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电话,位于杨树房街道一宾馆附近,一辆轿车起火,急需救援,大队立即调派杨树房站的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起火的轿车撞在道边的路灯杆上,尽管当时雨势较大,但车辆仍然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大火已经由前机关盖烧到驾驶室仪表盘位置,车内没有人员被困。消防员立即出一支泡沫枪灭火,10分钟后,大火被彻底扑灭。 据介绍,事故发生前,轿车即将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因为对向车辆灯光强烈,再加上雨势较大,司机视线受阻,轿车突然失控一头撞向道边的路灯杆。轿车上有一对中年夫妻,事故发生后,开车的丈夫立即下车,将坐在副驾驶位置、意识已经不是很清醒的妻子救下车,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立即将不同程度受伤的夫妻俩送往医院救治。 而车辆撞到路灯杆后,车头开始冒烟起火,尽管天还在下着雨,但火却是越烧越大,多亏消防人员及时扑救,避免了火势扩大造成更大损失。目前,警方正在对事故原因做进一步调查。 滥用远光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违规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俨然成为“马路杀手”。业内人士介绍,远光灯一般能照到150米以外,且光线强烈。那两道刺目的白光,会让驾驶人、骑车人、行人在视觉上造成障碍,甚至还可能瞬间致盲,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其实很多司机都有类似感受:当夜晚正面会车时,对面的汽车尤其是大货车开着远光灯呼啸而过时,眼前一片白花花的景象,根本看不清路况。其间司机如同闭眼开车,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的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 记者采访了多位夜班出租车司机,他们均表示,在夜间行驶时遇到过对向车辆一直开远光灯的情况。有着十多年驾驶经验的出租车司机李师傅表示,夜间开车最头痛的事情就是遇到会车时远光灯一开到底的司机。“被远光灯晃过后,眼睛啥也看不清,真的特别危险。”李师傅说,遇到这种情况,他会采取连闪车灯的方式提示对方司机。同时他也会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将视线稍微右移,避免远光灯光线直接照射。减速留足反应时间,以应对突发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例解读 远光灯引发冲突司机赔钱又获刑 记者了解到,因违规使用远光灯,继而引发冲突,我市有司机为此赔钱又获刑。2019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某与王某分别驾车行驶至西岗区一道路时,双方因车辆远光灯使用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用右手指向王某,王某推开李某的右手,接着李某用双手抓住王某身体,将王某摔倒在地,致使王某右股骨隆间粉碎骨折。后经鉴定,王某右髋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其右髋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22日,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14.3万元,王某对李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滥用远光灯与肇事司机共同担责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规使用远光灯造成交通事故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市此前也有相关判例:2021年1月26日18时19分许,韩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庄河市世纪大街时,因视线受对向客车远光灯影响,与横过马路没走人行道的行人郑某相撞,郑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韩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韩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韩某拨打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由于韩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郑某死亡,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确定韩某承担70%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客车司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韩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4万余元,于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10万余元。 两家保险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于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该行为存在过错,且与郑某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确定于某承担20%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金海律师表示,远光灯是汽车上重要的功能装置,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但目前滥用远光灯现象相当严重,错误的时间、地点使用远光灯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反而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王金海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正确使用远光灯,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罚款扣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相关链接 哪些情况不能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的远光灯有着提高视线、扩大视野的作用,一般在野外会车或道路光线昏暗时使用。但是在以下这些情况中,驾驶人切不可随意使用远光灯。 1.夜间行车,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中,不要使用远光灯。 2.原则上,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公路,当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会时,应在距来车或行人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3.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近距离跟车行驶时,后车不能使用远光灯。 4.遇有浓雾、大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此时若使用远光灯易形成漫反射,严重影响驾驶人视线。 5.夜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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