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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男女初婚年龄的历史变迁 |
作者:李润强 |
    [摘  要]:初婚年龄对于考察一个社会的人口繁衍、家庭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于唐代男女初婚年龄的研究以夫妻双方的初次婚姻年龄为准,以女性为主,男性为辅,分阶段考察了唐代男女的初婚年龄,力图揭示唐人婚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唐代男女婚龄的变迁不仅与传统礼制和民间婚俗有关,还与国家政策相关。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大于女性,男性婚龄决定着夫妻婚龄的上限,妻子婚龄决定着婚龄的下限,男性择偶余地较大,既可选择同龄或年龄相近的女性,也可选择低龄女性。决定唐代男女初婚年龄的标准线有两条:一个是男子冠礼和女子的笄礼,这是决定婚配的标准年龄,实际的结婚年龄围绕它上下变化,在唐代社会,人们初婚年龄往往低于这个年龄,当朝廷规定的婚龄变化不定时,它可以起到实际作用。另一个是朝廷规定的初婚年龄,即法定婚龄,它一般规定了初婚年龄的底线,是起实际作用的年龄标准。唐人初婚年龄是依据礼制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大体在礼制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施行,但法定婚龄实际上也突破了礼制的限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行早婚;同时,由于社会动荡、经济因素、家庭变故等诸多原因,也有部分男女实行晚婚。     [关键词]:唐代  初婚年龄  变迁  墓志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嫁娶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内容。从人口角度来看,初婚年龄对于考察人口的繁衍、家庭人口、家庭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初婚年龄研究中,由于男子存在多娶及其它的不确定因素,女性初婚年龄与人口生育及其密度直接相关,所以,研究女性的初婚年龄比男性更具有实际意义 。由于唐代有关男女初婚年龄的资料,一般男性少女性多,早期少,中晚期多,受这些史料的限制,本文对于初婚年龄的研究以夫妻双方的初次婚姻年龄为准,以女性为主,男性为辅,分阶段进行考察,揭示出唐人初婚年龄变化的趋势。
一、唐代女性初婚年龄的考察     婚姻乃人伦大事,自古以来,礼制对婚龄有明确规定,唐初男女的结婚年龄就是依据礼制而定,《礼记•内则》云: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即男子三十、女子二十方可婚嫁,但是,这一规定似乎是理想化的产物,与历代的事实婚龄有一定距离。《孔子家语》卷6《本命解》云:“礼言其极,不是过也”,认为这一规定其实限制了男女初婚的年龄上限。对此,唐人还有他们的理解,杜佑《通典•嘉礼四》“男女婚嫁年几议”条引孔子语:“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认为男子二十岁既冠、女子十五岁既笄,就是礼制认可的婚嫁下限,所以,太宗朝初次确定男女婚配年龄时,就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唐会要》卷83《婚嫁》太宗贞观元年(627)二月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并须申以婚媾”。     从这个时期民间实态的婚配状况来看,女性初婚年龄与诏令规定基本一致,女性初婚年龄在笄年至二十岁之间,尤其笄年是一个标志性的年龄。如《旧唐书•列女传•樊会仁母敬氏传》所载列女敬氏,生活于唐代初年,“樊会仁母敬氏,字像子,蒲州河东人也。年十五,适樊氏,生会仁而夫丧”。再如永徽二年(651)《大唐故邳国夫人段氏墓志》:“年甫十八,归于长孙氏” ,段氏35岁卒,当于贞观八年(634)十八岁时出嫁。不仅太宗朝许多家庭按照这一婚龄安排嫁娶,此后的高宗、则天,以至玄宗开元年间也是如此。如《大唐故韦君夫人胡氏墓志铭》中胡氏(647—725),也是十五岁之后出嫁,“既笄有行,归我韦氏” 。再如《丰王府户曹陇西李府君故夫人墓志铭》中的墓主王氏(698—748),开元二年(714)出嫁,“夫人时笄年十七,适丰王府户曹李府君复” 。     但是,并非所有家庭都执行朝廷的婚龄规定,有些家庭与此不同,其中包括皇家公主和低级官员家庭,早婚的实例,如卒于永徽六年(655)的《大唐将仕郎王君故夫人姬氏墓志铭》中的姬氏(622— 655):“夫人年甫十一,早适王门” 。姬氏于贞观六年(632)嫁为人妇,属于典型的早婚,故墓志亦称“早适”;还有卒于贞观十七年(643)的《大唐故长乐公主墓志铭》中的长乐公主(621—643),“(贞观)七年,降嫔于宗正少卿、河南长孙冲,即司徒、太子太师、赵国公无忌之长子” ,贞观七年(633)出嫁时,年方13岁,尚未笄年。超过笄年的实例,如《大唐故金紫光禄大夫宣州刺史上柱国西平县开国公李夫人刘氏墓志铭》中的刘氏(616—670),“夫人年廿有一,归于李氏” ,由此推算,她应当于贞观十年(636)归于夫家。甚至还有三十多岁初嫁的女性,如卒于天宝十四年的《大唐太子典设郎郑公故夫人崔氏墓志铭》中的崔氏(689—755),“自归于郑氏卅一年,克勤闺门,昼夜如一” ,没有证据说明崔氏为再嫁,如果真是这样,那么 36 岁初嫁应属于真正的晚婚,已经极不正常了。但是,从整体来看,低于或超过规定婚龄的女性,并非占主要比例,只见于少数家庭。     至玄宗朝,边疆征战频仍,赋役加重,劳动力欠缺,国家对人口需求不断增加,于是,婚龄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有所降低,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唐玄宗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由于现实的需要,男女初婚年龄可远远低于礼制规定的标准之下,这种状况在百姓的实际婚配中也有所体现。如贞元六年(790)《唐开府仪同三司试太常卿秦公夫人平昌孟氏墓志》中的孟氏,也于于大历年间初嫁,“年未及笄,来归吾族” 。再如《唐故太常少卿清河崔公故夫人荥阳郑氏合墓志铭》中的郑氏(766—813),大历十一年(776)出嫁,年仅十一岁,“年十有一,归于崔公” 。虽然她们当时初婚年龄均在十五岁之下,但却符合诏令的规定,反映了人口政策对婚龄及人口增殖的影响。     但是,与这些早婚的例子相比,笄年及其以上的初婚女性更加普遍,如《郝氏女墓志铭》中的郝氏(765—783),建中元年(780)十六岁出嫁,“年十有六,侍巾栉于柱史李君之门” 。如《唐故乐安郡太君蒋氏玄堂志》中蒋氏(754—826),“恭闻既笄四年,礼用口见” ,大历七年(772)年十九岁出嫁,撰者认为,这个年龄符合礼制。再如《唐朝请郎前行陕州大都督府文学李瞻亡妻兰陵萧氏墓志》装的萧氏(790—812),元和二年(807)出嫁时,也已经十八岁了,“年十八,归之于我” 。当然也出现了一些大龄未嫁女性,如《唐朗州员外司户薛君妻崔氏墓志》中的崔氏(788—818),“享年三十一,归于薛凡七岁”,由此推算,崔氏出嫁时已经是元和七年(812)24岁 。     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对战乱波及地区的婚嫁年龄也有影响,尤其会延迟女性婚龄,出现一些大龄出嫁或待嫁的妇女。如杜甫大历年间在夔州所见“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更遭丧乱嫁不售,一生抱恨堪咨嗟……。至老双鬟只垂颈,野花山叶银钗并” 。看来这些女性终身不得嫁了。战争乱离对士宦家庭婚嫁的影响也不小,墓志能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如《皇堂姑博平郡主墓志》中的博平郡主(732—780),她及笄待嫁之时,适逢安史之乱,婚配只好推迟至战乱渐息的肃宗乾元三年(760),这时她已经将近30岁了,成为真正的大龄青年,“年二十九,宠膺封号,乃伉俪于琅琊王公” 。其实,不仅仅博平郡主如此,战乱破坏了皇宫中正常的生活,专为皇亲设置的礼会院废弃不用,不少的皇族子弟也不能以时嫁娶,前后达十余年之久,一直到德宗即位,朝廷方有暇顾及此事,结果出现了同月内公主、郡主、县主纷纷出嫁的事件,“凡皇族子弟,皆散弃无位,或流落他县,湮沉不齿录,无异匹庶。即德宗即位,以时婚嫁” ,岳阳、信宁、宜芳等十一县主同月出嫁。但是,她们出嫁时年方几何呢?我们不能一一知晓她们的确切年龄,不过,其中应该有象博平郡主一样的大龄女性。     德宗朝之后,男女婚嫁趋于正常,朝廷再也没有出台相关婚龄规定,女性出嫁年龄大致回复为笄年之后至二十岁之间。如《唐卢龙征马使游击将军守左武卫大将军赐紫金鱼袋曹朝宪故夫人太原陶氏墓志铭》中的陶氏(771—827),“年在初笄,适兹令族” ,出嫁时年约十五岁左右,在德宗贞元初年。《大唐故范阳汤氏夫人之墓志》中的汤氏(803—842),“夫人年十七,归于李氏之室” ,于宪宗元和十四年(819)出嫁。再如《唐故封夫人墓志铭》中的封氏(822—859),“始甫笄年,归于张氏之室” ,大约于文宗开成初年嫁张氏。再如咸通年间《崔氏亡室李夫人墓志》中李氏,“咸通二年四月九日亲迎于邓州,八年六月廿七殁于孟州汜水县,年二十五” ,据此,李氏咸通二年(861)出嫁时,应是十八岁。这些女性的出生、出嫁于不同时期,但她们初婚婚龄均在15岁至20岁之间。     这个结论也能从反面事例中得到说明,即未笄女一般不考虑出嫁,一旦而及笄,表明家长已经允许女儿谈婚论嫁,如大和二年(828)《幼妹娥娘墓志》中的独孤娥娘,未及笄年早逝,“以其未适他氏,故以字称” ,此处用未笄年来解释未适人,将笄年与是否婚配联系起来。大中三年(849)《唐太原郡王氏故笄女十六娘墓志铭》,十六娘“享年一十有四,以大中三年劳痼革发,至十月廿二日,终于安邑里水池曲之第” 。此处十六娘虽然年方十四,但已称“笄女”,说明很可能生前已经论及婚嫁或许嫁某人,故按照成人的礼节为其举行葬礼。这也符合古代的礼制,《春秋公羊传》云:“女子许嫁,笄而字,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此周制也”。 还有,德宗朝之后的墓志中未婚女性墓主,年龄在15至20岁之间占绝大多数,而20岁以上的就很少,也说明了唐代中后期女性的初婚婚龄一般在这个时间段,如大和八年(834)《李氏殇女墓记》:“唐陇西申公房李氏室女年十九,字小休,大和今年五月一日,遘时疾殁于东都嘉庆坊之寓” ,十九岁时仍未出嫁。再如大中四年(850)《唐故裴氏小娘子墓志铭》,裴氏小娘子“发未逮笄,而天夺其寿。奄以大中四年五月八日终于解县之公署,年十有七” 。     但是,唐代中后期妇女晚婚也依然存在,而且由多种因素形成,有因战乱而婚嫁晚迟,如白居易《赠友五首》诗云:“近代多乱离,婚姻多过期。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迟” 。有因家庭窘迫而晚婚,如贫苦的百姓家庭因无嫁妆或为了交纳赋税,致使女儿长期滞留,如元稹在《织妇词》所言,“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桃纹嫁不得” ,再如邵谒《寒女行》:“寒女命自薄,生来多微贱。家贫人不聘,一身无所归” 。不仅普通百姓家庭,有些家境拮据的低级士宦家庭亦然,如《唐故右监门卫胄曹参军故夫人京兆韦氏墓铭》中的韦氏(798—824),“奉兄姊以柔顺,抚甥侄以慈忠……。年廿五,长庆二年(822)二月归于我” ,在韦氏的本家,身为监察御史的兄长要抚养包括依养的外甥、未出嫁的妹妹韦氏在内的全家人,应该说家庭窘迫,所以,韦氏出嫁时已是二十五岁。有因经常随家奔波而婚嫁推迟,如《唐故陇西李氏十七娘墓志铭》中的十七娘(834—857),“自汝襁褓,迨至成长,廿年间,吾南北宦游,绵历万里,辛勤道路,羁苦两京” ,其父携子女奔波宦游,家境不佳又无暇顾及子女婚娶,致使女儿二十多岁尚待字闺中。还有因个人性格原因而晚嫁,如《唐故苏州吴县尉余府君洪氏夫人墓志铭》中的洪氏(782—841),“性标清懿,言必及孝敬,动必履仪宪。不尚浮华,志念敦素”,富有修养而独具个性,至永贞元年(805)24岁时初嫁,“年二十四,归下邳余公” 。 不仅个案分析,经综合统计反映出的女性初婚年龄分布也具有以上特征。张国刚师将《唐代墓志汇编》 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两书提供的女性婚嫁数字进行全面统计,得到247例可用样本,经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唐代女子出嫁的年龄表现出如下分组特征:以18岁为最多(37例),占247例总样本的14.98%,15——19岁为大多数唐朝妇女心中的最佳婚龄,在这个年龄段婚嫁者有6146人,占统计人数的59.11%。其次的结婚年龄在13——14岁年龄组(33例)和20——22岁年龄组(35例),各占总统计人数的13.36%和14.17%。这样,13——22岁结婚的妇女(214例)占了所有样本的86.64%以上。唐朝人心目中的早婚年龄是11——12岁,超过23岁结婚的女子被认为是晚婚。其中尤其以30岁以上结婚为罕见,仅占总统计人口的1.62%左右 。
唐代女性初婚年龄统计表 出嫁年龄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人数 5   6 14 19 24 27 30 37 28 13 12 10 1  7  5 2 资料来源:据张国刚师《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一文,《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如果将这些数据以初婚年龄为横轴,以人数为纵轴,用折线图表示,会看到一个山顶有起伏的山峰状图形,可以相信,如果有更多数据,相信折线图将会是一个平顶的、山脚向两侧延伸而右侧比左侧绵长的山峰状图形,平顶即笄年之后的四、五年间,表示这一年龄是唐代女子婚嫁的主要时段,向两侧延长的山脚,表明部分女性早婚或晚婚的趋势,右侧延长还说明女性在多种因素之下晚婚的情况尤为突出。     综合以上分析说明,总体来看,唐代女性初嫁年龄以15—19岁之间居多,并分别向13—14岁及20—22岁年龄之间递减,11岁、12岁的早婚和23岁以上的晚婚比较少见。具体来说,唐代初年,女性初婚年龄集中在 15 至 20 岁之间,基本遵照礼制规定女性的婚嫁年龄,但也并不排除少部分低龄妇女婚姻。玄宗开元之后,虽然笄年及其以上的婚龄比较普遍,但女性初婚年龄一度降低至 13 岁左右,安史之乱等时局变化对男女婚龄造成较大影响,延迟了有些女性的出嫁年龄。德宗朝之后,女性婚嫁趋于正常,回复为笄年之后至20岁之间,但战乱、赋税、嫁妆等原因,也造成了不少大龄晚婚女性的存在。
二、唐代男子初婚年龄的历史考察     按照礼制规定,男性婚龄大于女性婚龄,大约在5至10岁之间,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另外,由于男女生理特征的差异,一般唐代男性平均寿命高于女性,寿命的差异导致其嫁娶年龄的不同,唐代男性初婚年龄也高于女性,男性初婚年龄与国家的婚龄政策及女性的初婚年龄密切相关。     隋末唐初,男性初婚年龄基本延续了前代的婚龄状况,民间既体现出早婚的趋势,也有一些家庭按照传统礼制规范着男女婚龄。如在《大唐故杨君墓志铭》中,丈夫杨和(586—654),“义永徽五年,春秋六十有九”;妻子李氏(598—675),“笄年已往,适于杨氏”,于上元二年(675)卒于私第 。根据墓志,杨氏夫妻属于初婚,由李氏出嫁时间,可以推知丈夫的初婚年龄,李氏十五岁之后(大约613)出嫁,当时丈夫已经28岁,超过了弱冠之年,接近礼制“三十而有室”的年龄,夫妇年龄差距为13岁。再如同时的另一位夫妇,《大唐故泗州涟水县主簿范府君夫人柳氏墓志铭》中的丈夫范褒(598—669),“总章二年正月十六日,终于敦厚里之私第,春秋七十有二”,妻子河东柳氏(600—676),“爰甫初笄,作配君子,……义上元三年六月廿五日终于敦厚里,春秋七十有七” ,柳氏夫妇大约于大业末年成婚,当时妻子15岁,丈夫17岁,年龄差距为2岁,这一初婚年龄接近及冠年龄。     唐太宗贞观之后,明确制订了男20、女15的初婚年龄,民间男性初婚年龄与诏令规定也基本一致,如《唐故宣德郎洛州阳翟县尉卢府君夫人荥阳郑氏墓志铭》中卢氏夫妇,丈夫卢仲璠(667—708),“春秋四十有二,以景龙二年十月二日,终于东京河南县崇政里之私第”,妻子荥阳郑氏(672—750),“口自襁褓,逮于初笄,……以天宝九载八月十五日,终于东京登封县口阳里之私第,春秋七十九” ,二人年龄相差5岁,郑氏出嫁于及笄之年,大约为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当时丈夫为20岁,正好进入成丁之年。可见,隋末以至唐初,男性初婚年龄基本在礼制规定的在20岁至30岁之间,与太宗贞观年间“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的婚姻规定也相符,但这一时期夫妇初婚年龄跨度较大,男性婚龄大于女性,在数岁至10余岁之间。这一时期战乱初定,百姓得以休养生息,男婚女嫁基本能够按照礼制及朝廷规定的年龄实施,所以男女初婚年龄也在相关范畴之内,但是,上期乱离造成了一些大龄男子,所以,有些夫妇出现了较大的年龄跨度,这种婚姻的年龄结构,对家庭生育及后来的家庭结构及家庭类型也会产生一些影响。     玄宗开元末年,男女婚嫁年龄进一步降低,这不仅规定在朝廷的诏令之中,也体现在墓志之中。如《唐故殿中省进马宋公墓志铭》中墓主宋应(737—755),天宝十四载(755)四月卒时年方19岁,“婚范阳卢氏,谷熟县尉齐曾之女,诞一女子” ,既然宋应已有妻子女儿,说明宋应初婚年龄,至少应该在18岁之前,按照惯例,妻子卢氏初婚也应在及笄之年,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相符,显然属于早婚。再如另外一个成婚于代宗朝的夫妇,《唐故颍川陈府君扶风辅氏夫人合墓志》,丈夫陈文中(732—776),“以贞元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寝疾,终于常乐坊之私第,享龄四十有五”,妻子辅氏(749—832),“年及笄总,归于陈府君,……大和六年三月十九日,终于私第,遐龄八十有四” ,妻子初婚为笄年(大约 763 ),此时丈夫年龄32岁,已经远远超过了及冠之年,丈夫比妻子大17岁。说明玄宗开元末年之后,民间早婚趋势尤存,且由于早婚政策的施行,夫妻双方初婚年龄可能更小,也更加接近。但是,女性婚龄的提前,也使得一些夫妻年龄差距更为悬殊,出现了壮夫少妻的婚龄结构。壮夫少妻的婚龄结构对家庭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年长丈夫较早的衰老、亡故,限制了家庭人口增殖,可能形成妻子长期守寡的单亲家庭,出现残缺的核心家庭和残缺的主干家庭,或者形成孀妇孤儿依养其它家庭的联合家庭,还有可能造成妇女改嫁。男女早婚,可能会使家庭人口增殖加快,人口数量和家庭规模增大,分家析产提前,代际年龄缩短,较早形成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但家庭负担也较为沉重,如果造成双亲早亡等变故,转而会对家庭结构产生负面影响。     德宗朝之后,早婚习俗得到延续,随着女性初婚年龄的稳定,男女婚龄差距减小,男性初婚年龄也渐趋稳定。如《唐李公夫人范阳卢氏墓志铭》,卢氏于宝历二年(826)十三岁出嫁时,丈夫李顼大约二十岁刚出头,夫妻二人年龄相差 7 岁左右,“(卢氏)始十三岁,……遂归于(李)顼,顼才口冠之年,蕴老成之业” ,李顼夫妇属于早年婚嫁。《唐故清河张公合祔墓志铭》中丈夫张某(799—865),“享龄六十有七,于咸通六年五月廿五日,终于私第”,“先夫人高氏,始结婚罗,同牢合卺,不幸芳年,早归泉壤。再娶熊氏,夫人笄年礼嫔,……享年七十有九,乾符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终于私第” ,熊氏(799—877)虽为张某续娶,出嫁大约在笄年,即元和九年(814)前后,但她与张某同龄,证明丈夫张某初婚较早,大约在十五岁之前,也属于男子早婚。随着男女早婚和女性初婚年龄的稳定,男性初婚年龄也渐趋稳定,与女性初婚年龄也更加接近,女性初婚年龄回归为笄年至20岁之间,男性初婚年龄逐渐集中在20至30岁之间,如中唐宰相元稹,贞元十九年(803)25岁时,娶京兆尹女韦丛为妻,妻子韦丛当时21岁,夫妻相差仅为4岁 。再如《唐故魏博乐府君并袁氏夫人合葬墓志铭》,丈夫乐倩(789—828),“大和二年四月七日,奄归口室,享年四十”,妻子袁氏(791—866),“去咸通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又口口焉,享年七十六” ,丈夫仅比妻子年长2岁。这些例子都说明,玄宗朝以来早婚习俗延续的同时,男女婚龄差距缩小并渐趋稳定。     但是,男子初婚年龄并未一味趋于小龄或与女性婚龄接近,男性初婚年龄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在有些家庭中,丈夫初婚年龄仍比妻子年长数岁至十余岁,甚至还有30岁以上的大龄丈夫。如《唐故张府君及夫人墓志铭》,丈夫清河张泽(778—833),“春秋五十有六,大和七年九月廿四日终于私第”,妻子韩氏(789—831),“自初笄,礼从合卺,……享年四十三,于大和五年九月七日终于私第” ,他们于贞元十九年(803)结婚,当时韩氏仅为15岁,但丈夫张泽26岁,二人年龄差距为11岁。再如《唐故崔府君合祔墓志铭》中,丈夫崔府君(779—857)比妻子张氏(793—855)年长14岁,他们联姻大约在元和初年 ,当时崔府君30岁左右。再如中唐著名诗人白居易,元和三年(808)娶妻杨氏,当时他已经37岁,的确属于晚婚 ;中晚唐宰相牛僧孺,元和五年(810)娶妻辛氏时,也已31岁 。     至唐代末年,男性初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似乎并未停止,男女婚龄差距进一步加大,如《唐故御史中丞汀州刺史孙公墓志铭》,丈夫孙子泽(819—872),“于咸通十三年六月三日殁于临汀刺史之位,……享年五十四”,妻子李氏(839—871),“年十有九,以大中十年十月十日归公于东都。以去岁十二月七日终于口渚,春秋三十三” ,孙子泽比妻子整整年长20岁,李氏出嫁之年大中十年(856),丈夫已经38岁,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晚婚。随着男子初婚年龄的增大,难免出现壮夫少妻的婚龄结构 。 根据张国刚师总体统计来看,男子的婚龄散落于11岁至44岁之间,并不集中于某个年龄段。但是17岁至30岁的样本共有28例,占41例总样本的68.29%。所以我们可以认为17岁至30岁为适婚年龄;16岁及以下的占12.2%,31岁以上的占19.51%,其中31至39岁占14.63%,40岁以上的仅占4.88%。
唐代男子初婚年龄统计表 娶妻年龄 11 14 16 17 18 19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0 31 人数 2   1  2  4  2  2  2  5  2  3  1  1 1   2  3 1 资料来源:据张国刚师《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一文,《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以上分析说明,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大于女性,男性婚龄决定着夫妻婚龄的上限,妻子婚龄决定着婚龄的下限。大部分男子在17岁—39岁之间初婚,其中17—25岁完婚者最多,男子16岁以下初婚为早婚,40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所占比例均较少。唐代初年的男性初婚婚龄在20岁至30岁之间,即及冠之年以上。玄宗开元末年之后,随着男女初婚年龄的进一步降低,男性初婚年龄也降至15岁至30左右,男女双方初婚年龄更加接近,但是,女性婚龄的提前,也使得一些男女年龄差距悬殊,在数岁至十余岁之间。中晚唐时期,男女初婚年龄变化较小,趋于稳定,男女婚龄皆在13至20岁之间,但男性婚龄与女性趋近的同时,又存在越来越大于女性婚龄的趋势,有的甚至超过了20岁,而且男性择偶余地较大,既可选择同龄或年龄相近的女性,也可选择低龄女性。
三、影响唐代男女初婚年龄的有关因素     1.唐代男女婚龄与传统礼制有关,《礼记•内则》规定: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男子三十、女子二十方可成婚,但这与后世事实婚龄有一定距离,就古人实际的寿命而言,似乎是理想化的产物。《孔子家语》卷6《本命解》云:“礼言其极,不是过也”,认为这一规定其实限制了男女初婚的年龄上限。但无论如何,唐代人初婚基本在礼制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施行。     2.唐代男女婚龄与传统婚俗有关,《唐会要》卷83《婚嫁》贞观十六年(642)诏:“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虽然诏令主要讲门第衣冠的变迁,但也指出了婚俗陵替,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人口锐减,朝廷要求民间施行早婚政策,说明了初婚年龄的下限,即最低的初婚年龄,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下诏:“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 。与此同时,北齐后主高纬武平七年(576)下令:“括杂户,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 。即男子初婚年龄十五岁,女子初婚年龄十三、四岁,比礼制规定的初婚上限年龄分别小十五岁和七岁。唐代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施行早婚政策。     3.唐代男女婚龄与与国家政策有关,婚姻关乎宗法制度、祭祀礼仪及风俗民情,唐太宗即位伊始,重视民间婚姻状况,并把它作为地方官吏考绩内容之一,《唐会要》卷83《婚嫁》太宗贞观元年(627)二月,诏曰:“若不申之以婚姻,明之以顾复,便恐中馈之礼斯废,绝嗣之方深。既生怨旷之情,或致淫奔之辱,宪章典故,实所庶几。宜令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男女婚龄高低还与国家对人口尤其是劳动力需求密切相关,涉及土地、户籍、赋役等政策,规定婚龄、对人口进行年龄段的划分,既便于户籍管理,进行人口统计,也成为均田制土地授受及赋役征发的年龄依据,据武德七年(624)律令,“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 ,其中,丁男具备授田及摊派赋役的条件和义务,杜佑《通典•食货二•田制下》:“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所以,为了恢复生产,增殖人口,太宗至玄宗朝都实行较低的婚龄政策,鼓励百姓及时婚嫁。太宗贞观元年(627)二月,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并须申以婚媾”。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及县令,于所统属官同。其定婚在前,居官在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不在禁限”。     总之,唐代男女婚龄不仅与传统礼制和民间婚俗有关,还与国家政策有关。唐代女性初嫁年龄以15—19岁之间居多,并分别向13—14岁及20—22岁年龄之间递减,11岁、12岁的早婚和23岁以上的晚婚比较少见。唐代男子大部分在17岁—39岁之间初婚,其中17—25岁完婚者最多,男子16岁以下初婚为早婚,40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所占比例均比较少。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大于女性,男性婚龄决定着夫妻婚龄的上限,妻子婚龄决定着婚龄的下限,男性择偶余地较大,既可选择同龄或年龄相近的女性,也可选择低龄女性。决定唐代男女初婚年龄的标准线有两条:一个是男子冠礼和女子的笄礼,这是决定婚配的标准年龄,实际的结婚年龄围绕它上下变化,在唐代社会,人们初婚年龄往往低于这个年龄,当朝廷规定的婚龄变化不定时,可以起到实际作用。另一个是朝廷规定的初婚年龄,即法定婚龄,它一般规定了初婚年龄的底线,是起实际作用的年龄标准。唐人初婚年龄是依据礼制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大体在礼制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施行,但法定婚龄实际上也突破了礼制的限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行早婚;同时,由于社会动荡、经济因素、家庭变故等诸多原因,也有部分男女实行晚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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