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内容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论社会转型期馆员的心理问题与自我心理建设
“中国历史文选”课应定位于多功能
《国语》与《史记》记述范蠡比较
《淮南子》廉政理论撷英
国家图书馆所藏《四库全书总目》稿本述略
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满文古籍孤本提要
传统目录学表微
大典本《新安志》佚文研究
安徽杜诗学文献述略
保护典籍,致力经史——朱彝尊的文献学成就
孟学的演进及其时代特色
20世纪古籍整理的成就及今后的工作
对于《太平广记》的整体文化观照
《奉天通志》征引书目辑录
关于中国历史文献学学科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
论汉代“通经致用”思潮对古文献整理的影响
金毓黻赴日搜求东北史地文献考略
旧志整理要注重点校质量
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满文古籍孤本著录札记
历史文献学思想研究论纲
两汉乐赋中所见音乐理念的新突破
历史文献学是历史系的不能承载之重
试论王应麟的文献学成就——以《困学纪闻》为例
钱 穆 的 考 据 学 思 想
钱大昕的汉学、宋学和清学观
钱大昕在新、旧《唐书》研究上的成就
《清史稿•徐邦道传》释证
试论费宏政治生活三事
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献学的成就
《宋史全文》(理宗部分)点校商榷
谈 古 籍 注 释
探讨唐朝对营州(辽宁)的统治
对于历史文献学科的一点思考
西夏文献资料述略
鲜卑石室祝文辨疑
谢圣纶与《滇黔志略》
从《徐乃昌日记》考论随庵金石收藏特色
玄学思潮与东晋南朝史学
关于颜延之《庭诰》的几个问题
重视海外华侨华人历史文献的搜集与整理
中原典籍的入辽及其贡献
钱穆论朱熹
唐代男女初婚年龄的历史变迁
和諧原理三題
国学家的精神世界——对章太炎与《苏报案》的再认识
易学特点
孔子不是民主的敌人
“道统”与朱子的新儒学
論利瑪竇傳教模式的歷史意義
面向世界:后“五四”时期一个倾向的延续
学术上白手起家的罗振玉——《上虞罗氏枝分谱》资料的发掘利用
羅振玉在近代書法史上的地位
羅振玉父子對西夏學的貢獻
王國維《詠史二十首》手寫本的文獻價值
廖季平先生的经学传承
王献唐年谱
论书目的学术史价值
雍正帝与《龙藏》
明末版权史事钩沉——崇祯十三年金陵石啸居刻《四书大全辩》卷首版权文件十四通读后
“绝代坊贾”陈济川和孙殿起
顾廷龙晚年的版本目录学思想述略
马一浮佚诗佚文小笺——马一浮与龙榆生交往因缘剪影
讀錢罪言
敦煌本《壇經》錄校三題
《左传》疑义新证
《盐铁论》可与《史记》互证“实录”
《宋史•李性传传》考补
殷墟甲骨祭祀卜辭中“伐”與犧牲關係考
“士伍”本义与赵至身分之谜
酂侯萧何封地考
“太史公遭李陵之祸”述评
歆、莽关系新论
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唐代谱学
论宪穆敬文武宣六朝的皇权嬗递及其间宦官权力的变化
漢代社會的讀書生活
汉赋与制度
诔文写作与亡者悼念——《世说新语》与《文心雕龙》研究札记
辽代文化及其历史地位
钱大昕的天文历法研究成就
《左传》预言及其文学价值
通才、絕藝與淒美戀情——关于姜夔的二三断想
论方拱乾诗及其家法的递嬗
由大历史而小历史:20世纪长篇传记发展鸟瞰
書藝旁徵
想象与意象表达:书法创作与审美的泛化对应关系
《虹月楼记卷》和冯子振墨翰
內藤湖南的史觀與史論──基於對其《支那史學史》的分析
蔡元培先生的一篇佚文——《历史学派经济学序》
文渊阁《四库全书》成书年代考
明代西洋三书的世界性意识 ——读《瀛涯胜览》《星槎胜览》《西洋番国志》
東洋文庫藏《續修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資料隨錄
《新箋決科古今源流至論》的版本鑒定
大連著述考略
殖民统治与医疗:罗子珍编《西藏药材蒙藏汉名录记》
您的位置:首页大图出版物
《左传》疑义新证
作者:赵生群
    近年作《春秋左传新注》,于训诂、名物、史实诸事略有探究,承仓修良先生推荐为《大连图书馆建馆百年纪念文集》撰稿,因取其中若干条目,撰为此文,以请益于海内外贤达。

曰为鲁夫人
    隐公元年:“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
孔颖达曰:“此《传》言‘为鲁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国之妻,故《传》加‘为’以示异耳,非为手文有‘为’字。” 刘文淇曰:“传文‘为鲁夫人’上有‘曰’字,则‘为鲁夫人’四字,皆指手文。” 
俞樾曰:“传文‘曰’字衍文也。闵二年《传》‘有文在其手曰友’、昭元年《传》‘有文在其手曰虞’。彼《传》无‘为’字,故有‘曰’字,此《传》有‘为’字,则不必有‘曰’字。犹桓四年《公羊传》‘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谷梁传》作‘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有‘为’字则无‘曰’字,亦其例也。” 
按:《平议》谓“曰”、“为”同义,是也。《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曰:“(桓公)母宋武公女,生,手文为‘鲁夫人’。”《左传》用“曰”,《史记》用“为”,其义一也。《左传》“曰为”连文,盖古人固多复语也。
《平议》谓“曰”为衍文则误。《左传》闵公二年云“有文在其手曰友”,昭公元年云“有文在其手曰虞”,昭公三十二年云“有文在其手曰友”,文例一贯,则知“曰”非衍字。《论衡•雷虚》:“鲁惠公夫人仲子,宋武公女也,生而有文在掌,曰为鲁夫人。”又《自然》、《纪妖》二篇叙其事,皆云“曰为鲁夫人”。知王充所见之本亦有“曰”字无疑。
亲仁
    隐公六年:“往岁,郑伯请成于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君其许郑!’”
按:《说文》:“仁,亲也。”亲仁,即亲亲,谓亲近亲己者。定公九年《传》:“夫阳虎有宠于季氏,而将杀季氏,以不利鲁国,而求容焉。亲富不亲仁,君焉用之?”“亲仁”亦谓亲亲。
抚柔
    隐公十一年:“吾子其奉许叔以抚柔此民也,吾将使获也佐吾子。”
杨伯峻曰:“柔,和也,安也。抚柔一词,犹言抚安。” 
按:抚、柔皆训安。“抚柔”为安定之意。
《说文•手部》:“抚,安也。”《说文•木部》:“柔,木曲直也。”段玉裁《注》:“柔之引伸为凡耎弱之称,凡抚安之称。”
大宰
    隐公十一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
杜预曰:“大宰,官名。” 孔颖达曰:“鲁之三卿,无大宰也。羽父名见于经,已是卿矣,而复求大宰,盖欲令鲁特置此官以荣己耳。以后更无大宰,知鲁竟不立之。” 
    按:据《左传》,吴、楚、宋、鲁、郑诸国皆有大宰,杜预谓大宰为官名,当有所据。
    鲁有“左宰”,卫有“右宰”,亦皆见于《传》。襄公二十三年《传》:“公鉏氏富,又出为公左宰。”隐公四年《传》:“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襄公十四年《传》:“右宰谷从而逃归。”左宰、右宰之于大宰,盖犹左尹、右尹之于令尹。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大夫翚请杀桓公,求为相。”《鲁周公世家》:“吾请为君杀子允,君以我为相。”知羽父所求者,乃执政之卿也。
    全祖望曰:“是时侯国虽置太宰,然执政终以司徒。……盖司徒以下三卿是王官,故虽有太宰,而终处其下,即楚之令尹、司马亦在太宰之上,故春秋侯国之太宰,非执政也。” 大宰执政与否,似不可一概而论。
成宋乱
    桓公二年《经》:“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
杜预曰:“成,平也。宋有弑君之乱,故为会欲以平之。” 章太炎曰:“郑司农、服子慎皆以‘成宋乱’为‘成就宋乱’。” 竹添光鸿曰:“三国之君受赂以成乱,此莫大之变,故圣人特书其故,以正首恶之罪焉。” 杨《注》用章说。
按:成,平也,治也。“成宋乱”,谓治宋国之乱。《周礼•秋官•讶士》:“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郑玄《注》:“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襄公三十年《经》:“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宋灾故。”《传》曰:“为宋灾故,诸侯之大夫会,以谋归宋财。冬十月,叔孙豹会晋赵武、齐公孙趸、宋向戌、卫北宫佗、郑罕虎及小邾之大夫会于澶渊。既而无归于宋,故不书其人。……书曰‘某人某人会于澶渊,宋灾故’,尤之也。”
此年诸侯为会,欲治宋乱,为赂故,立华氏,襄三十年诸侯会于澶渊,谋归宋财,既而无归于宋其事相类,《春秋》书法亦相似。
有年
    桓公三年《经》:“有年。”
    杜预曰:“五谷皆熟书有年。” 孔颖达曰:“年训为稔。谓岁为年者,取其岁谷一熟之义。” 
    按:《说文•禾部》:“秊,谷孰也。”谷孰为年,谷亦称年。“有年”即有谷,谓谷物多也。
    宣公十六年《经》:“冬,大有年。”
    襄公十一年《传》:“毋蕰年。”杜预《注》:“蕰积年谷而不分灾。”《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有年瘗土,无年瘗土。”高诱《注》:“祭土曰瘗。年,谷也。有谷祭土,报其功也;无谷祭土,穰其神也。”
《墨子•七患》:“一谷不收谓之馑,二谷不收谓之旱,三谷不收谓之凶,四谷不收谓之馈,五谷不收谓之饥。”桓公三年《谷梁传》:“五谷皆熟为有年也。”宣公十六年《谷梁传》:“五谷大熟为大有年。”襄公二十四年《谷梁传》:“五谷不升为大饥。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
考之《春秋》,“有年”与“大有年”、“大饥”、“大无麦禾”等相对。宣公十年《经》:“饥。”宣公十六年《经》:“冬,大有年。”襄公二十四年《经》:“大饥。”庄公二十八年《经》:“大无麦禾。”
齐侯送姜氏(于讙)
    桓公三年:“齐侯送姜氏,非礼也。”
    陆德明曰:“齐侯送姜氏,本或作送姜氏于讙。” 阮元《校勘记》:“《水经注•汶水篇》引传文作‘齐侯送姜氏于下讙’。” 杨《注》据阮元《校勘记》及别本补“于讙”二字。
按:“于讙”二字不当补。《传》曰:“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传》言“齐侯送姜氏”非礼,非“送姜氏于讙”非礼也。《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翚迎女,齐侯送女,君子讥之。”即其意。
石经、宋本俱无“于讙”二字,亦其证也。
    去其疾
    桓公八年:“天去其疾矣,随未可克也。”
    按:疾,害也,患也。“去其疾”,谓除其祸患。哀公元年《传》:“去疾莫如尽。”《战国策•秦策三》引作“除害莫如尽”。
    僖公二十八年《传》:“天假之年,而除其害。”昭公二十二年《传》:“救宋而除其害。”“除其害”与“去其疾”同义。定公 九年《传》:“鲁免其疾,而君又收之,无乃害乎!”“疾”与“害”相应。“免其疾”,谓去其制造祸害之人。哀公元年《传》:“以除其害。”“除其害”,谓免除祸患。
    《左传》屡言“益其疾”。僖公二年:“是天夺之鉴,而益其疾也。”宣公二年:“姑益其疾。”成公十七年:“君骄侈而克敌,是天益其疾也。”“益其疾”谓助成其祸患,正與“去其疾”相對。
遂见楚子
    桓公十三年:“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遂见楚子。……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
    按:“遂见楚子”《汉书•五行志中之上》引作“遽见楚子”。颜师古《注》:“遽,速也。”
鲁囚
    庄公十一年:“吾始敬子,今子,鲁囚也,吾弗敬子矣。”
    竹添光鸿曰:“‘鲁囚’与‘楚囚’别意。锺仪是楚人之囚于晋者也。” 
    按:此“囚”非动词,乃名词也。囚,谓俘虏。
    《诗•鲁颂•泮水》:“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皐陶,在泮献囚。”郑《笺》:“囚,所虏获者。”
    僖公三十三年《传》:“先轸朝,问秦囚。”《传》屡言“楚囚”、“郑囚”,皆指战虏。
    襄公二十四年《传》:“收禽挟囚。”“禽”、“囚”指擒获之敌。昭公十三年《传》:“平子怒,令见费人执之以为囚俘。”“囚俘”同义连文。
二屈
    庄公二十八年:“曲沃,君之宗也;蒲与二屈,君之疆也;不可以无主。”
    杜预曰:“二屈,今平阳北屈县。或云‘二’当为‘北’。” 皮锡瑞曰:“屈止一地,不应言‘二屈’,当从或本作‘北’为是。” 
    按:杜《注》曰“或云”,未必是“或本”。《国语•晋语一》亦谓:“蒲与二屈,君之疆也。”又曰:“又城二屈,公子夷吾处焉。”韦昭《注》:“二屈,屈有南北也。今河东有北屈,则是时复有南屈也。”《汉书•地理志》河东郡有北屈,应劭曰:“有南,故称北。”臣瓒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重锦
    闵公二年:“归夫人鱼轩,重锦三十两。”
    杜预曰:“重锦,锦之熟细者。”  竹添光鸿曰:“《觐礼》:‘重赐无数。’郑《注》:‘重,犹善也。’” 
    按:《说文•重部》:“重,厚也。”“重锦”,即厚锦。襄公二十一年《传》:“方暑,阙地,下冰而床焉。重茧,衣裘,鲜食而寝。”“重”亦厚也。重锦之“重”与“轻縠”、“轻绡”、“轻纱”之“轻”相对。
恶不可取
    闵公二年:“违命不孝,弃事不忠。虽知其寒,恶不可取。子其死之!”
    竹添光鸿曰:“去之,是取不忠不孝之恶名也。” 
    按:《广雅•释诂三》:“取,……为也。”“恶不可取”,言恶不可为。
    襄公九年《传》:“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取恶”,谓为恶。
讳国恶
    僖公元年:“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
    杜预曰:“掩恶扬善,义存君亲,故通有讳例。” 孔颖达曰:“讳国乱也。国乱,国之恶事。讳国恶,是礼也。” 
    按:恶当训耻,非“善恶”之恶。《集韵•莫韵》:“恶,耻也。”
    桓公十八年《传》:“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宁居,来修旧好。礼成而不反,无所归咎,恶于诸侯。请以彭生除之。”《史记•鲁周公世家》述其事谓“请得彭生以除丑于诸侯”,《列女传•孽嬖传》作“鲁人求彭生以除耻”。“恶”与“丑”、“耻”同义。
定公十四年《传》:“大子蒯聩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大子羞之。”《列女传•孽嬖传》作“太子蒯聩知而恶之”。
    僖公十七年《传》:“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杜预《注》:“耻见执,故托会以告庙。” 宣公七年《传》:“晋人止公于会,盟于黄父。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杜《注》:“慢盟主以取执止之辱,故讳之。”成公十年《传》:“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王祭不共
    僖公四年:“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
阮元曰:“《释文》:‘共,本亦作供。下及《注》同。’案:《诗•伐木》篇《正义》、李善注《册魏公九锡文》、高诱注《淮南子》、颜师古注《汉书•刑法志》作‘供’。《说文》引《传》亦作‘供’。” 杨伯峻曰:“‘共’金泽文库本作‘供’。” 
按:“共”、“供”皆训“具”,为“具备”之义。“王祭不共”,谓王室用以祭祀之物有缺。
《尔雅•释诂下》:“供、峙、共,具也。”郭璞《注》:“皆谓备具。”襄公八年《传》:“敬共币帛,以待来者,小国之道也。牺牲玉帛,待于二竟,以待强者而庇民焉。”谓敬备币帛也。《国语•周语中》:“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供”、“备”、“待”皆“具备”之意。
重施
    僖公十三年:“重施而报,君将何求?重施而不报,其民必携。”
    竹添光鸿曰:“既纳之,又粜之,此重施也。” 杨《注》略同。
    按:《说文》:“重,厚也。”“重施”,谓厚施。昭公二十六年《传》:“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哀公十一年《传》:“施取其厚。”
遂失秦伯
    僖公十五年:“梁由靡御韩简,虢射为右,辂秦伯,将止之。郑以救公误之,遂失秦伯。”
    按:失,犹今言“放跑”。《说文•手部》:“失,纵也。”段玉裁《注》:“纵者,缓也。一曰舍也。在手而逸去为失。”
襄公三年《传》:“必杀魏绛,无失也!”失亦纵义。
诘朝将见
    僖公二十八年:“戒尔车乘,敬尔君事,诘朝将见!”
    左松超曰:“(将)请也。” 
    按:左说是也。将读作《诗》“将仲子”之“将”。
    成公二年《传》:“齐侯使请战,曰:‘子以君师辱于敝邑,不腆敝赋,诘朝将见。’”文公十二年《传》:“两君之士皆未慭也,明日请相见也。”“将见”与“请相见”同义。
岂在久矣
    僖公二十八年:“师直为壮,曲为老,岂在久矣?”
阮元《校勘记》曰:“石经、宋本、淳熙本、岳本、足利本‘矣’作‘乎’,是也。” 杨伯峻曰:“‘乎’阮刻本作‘矣’,今从《校勘记》订正。” 
按:此“矣”字,表反诘语气,义同“乎”,而文近于古。《晋语四》:“恶其所好,其能久矣?”句法相同。
《左传》、《国语》“矣”用作“乎”义者甚多。如:隐公十一年《传》:“邪而诅之,将何益矣?”桓公十六年《传》:“弃父之命,恶用子矣?”襄公十年《传》:“下而无直,则何谓正矣?”昭公十三年《传》:“不亲南氏,将焉入矣?”昭公二十三年《传》:“完其守备,以待不虞,又何畏矣?”哀公十六年《传》:“焚库无聚,将何以守矣?”《晋语四》:“德广贤至,又何患矣?”“矣”字皆表疑问语气。
《周语中》:“今陈侯不念胤续之常,弃其伉俪妃嫔,而帅其卿佐以淫于夏氏,不亦嬻姓矣乎?陈,我大姬之后也。弃衮冕而南冠以出,不亦简彝乎?”前言“矣乎”,后言“乎”,其义无别。“矣乎”为同义连文。
大辂之服  戎辂之服
僖公二十八年:“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
杜预曰:“二辂各有服。” 孔颖达曰:“大辂之服当谓鷩冕之服,戎辂之服当谓韦弁服也。” 
竹添光鸿曰:“盖车马之诸饰,钩、樊缨、大旆之类,及乘者衣服,悉具以赐,故曰大辂之服。” 
按:服者,器也。此“服”乃器物仪仗之通称,并非专指冕服。“大辂之服”、“戎辂之服”,谓与大辂、戎辂相应之仪仗。《国语•齐语》:“赏服大辂,龙旗九旒,渠门赤旗。”韦昭《注》:“贾侍中曰:‘大辂,诸侯朝服之车,钩樊缨九就,龙旗九旒也。渠门,亦旗名。赤旗,大旗也。’”
昭公元年《传》:“三月甲辰,盟。楚公子围设服离卫。”“设服离卫”,谓设国君之仪仗,用卫士二人也。
怠慢
僖公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非礼也。犹三望,亦非礼也。礼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牛卜日曰牲。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
杜预曰:“怠于古典,慢渎龟策。” 杨《注》同。
按:《说文》:“慢,惰也。”又曰:“怠,慢也。”“慢”与“怠”同义,“怠慢”犹怠惰也。杜氏分怠慢为二事,非也。
《周礼•春官•肆师》:“祭之日,……相治小礼,诛其慢怠者。”贾公彦《疏》:“谓执事之人有惰慢懈怠者,则诛责之。” 《商君书•垦令》:“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慢怠”、“惰慢”皆同义连文。
成公十六年《传》:“失官,慢也。”谓放弃职责,乃是懈怠。
累臣
僖公三十三年:“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
杜预曰:“累,囚系也。” 
按:臣,指俘虏。《礼记•少仪》:“臣则左之。”郑玄《注》:“臣谓囚俘。”
宣公十五年《传》:“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狄臣”,指所俘获之狄人。
成公三年《传》:“(晋、楚)两释累囚,以成其好。”“累囚”与“累臣”同义,皆谓战俘。
忽诸
文公五年:“皐陶、庭坚不祀忽诸!”
杜预曰:“伤二国之君不能建德,结援大国,忽然而亡。” 杨伯峻曰:“此犹言皐陶、庭坚忽焉不祀,惟忽焉作忽诸,倒置句末,故前人多不得其解。” 
按:《诗•大雅•皇矣》:“是绝是忽。”毛《传》:“忽,灭也。”瑞典学者高本汉据此释《传》, 是也。《传》言“皐陶、庭坚将绝灭不祀乎”!《资治通鉴•秦始皇二十五年》:“臣光曰:‘燕丹不胜一朝之忿,以犯虎狼之秦,轻虑浅谋,挑怨速祸,使召公之庙不祀忽诸,罪孰大焉!’”
分之采物
文公六年:“是以并建圣哲,树之风声,分之采物,着之话言。”
杜预曰:“旌旗衣服各有分制。” 竹添光鸿曰:“‘都鄙有章’之类是也。” 
按:采谓采邑,物指器物。“分之采物”,谓分之采邑器物。古代天子赐臣下以土地,谓之分土、分地,赐之器物,谓之分器、分物。孔颖达谓“天子所有,分而与之,故云分之”,是也。
定公四年《传》:“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分之土田陪敦。”又曰:“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土田陪敦,即所谓“采”;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皆所谓“物”也。
将何俟焉
文公十二年:“裹粮坐甲,固敌是求,敌至不击,将何俟焉?”
阮元曰《校勘记》:“石经初刻‘焉’误‘矣’,后勘正。” 
按:石经作“矣”,未必为误字。古书“矣”与“邪”、“乎”、“焉”诸字义得相通。裴学海曰:“‘矣’、‘焉’一声之转。”是也。 
两君之士皆未慭也
文公十二年:“秦行人夜戒晋师曰:‘两君之士皆未慭也,明日请相见也。’”
杜预曰:“慭,缺也。” 孔颖达曰:“沈氏云:‘《方言》云:慭,伤。’伤即缺也。” 杨伯峻曰:“慭,肯也,愿也。” 
按:《说苑•至公》述其事作:“二军之士,皆未息,明日请复战。”刘正浩曰:“《说文•心部》曰:‘慭,问也。’然《玉篇》引《说文》作‘闲也’;《左传释文》引《字林》,亦云闲也,当本《说文》;并证《说文》‘问’乃‘闲’字之讹误。《晋语》‘可以少闲’,《注》云:‘闲,息也。’是息即慭字之确诂矣。” 
无良
宣公二年:“《诗》所谓‘人之无良’者,其羊斟之谓乎!残民以逞。”
杜预曰:“《诗•小雅》。义取不良之人,相怨以亡。” 竹添光鸿曰:“《诗•鄘风•鹑之奔奔》篇:宣姜鹑鹊之不若。故‘人之无良’,犹曰人而非人。” 
按:《说文》:“良,善也。”“无良”,犹言“不善”。《会笺》以“非人”解之,似求之过深。
《诗•鄘风•鹑之奔奔》:“人之无良,我以为兄。”毛《传》:“良,善也。”郑《笺》:“人之行无一善者,为君反以为兄。”昭公二十年《传》引《诗》曰:“毋从诡随,以谨无良。”谓约束不善之人也。
赏不失劳
宣公十二年:“其君之举也,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劳。”
孔颖达曰:“所赏不失有劳。” 
按:“劳”训“功”。“赏不失劳”,谓行赏不遗忘有功之人。
《左传》之“劳”,多有表示“功劳”之义者。如:僖公二十八年:“劳之不图,报于何有!”襄公十一年:“八年之中,九合诸侯,诸侯无慝,君之灵也,二三子之劳也,臣何力之有焉?”襄公十三年:“十三年春,公至自晋,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襄公二十一年:“其子黡不能保任其父之劳。”昭公三年:“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昭公五年:“叔孙昭子之不劳,不可能也。周任有言曰:‘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昭公十二年:“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子与有劳焉。”哀公元年《传》:“句践能亲而务施,施不失人,亲不弃劳。”哀公二十七年:“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车而朝,毋废前劳!”
将救之
成公二年:“韩献子将斩人,郄献子驰,将救之。至,则既斩之矣。郤子使速以徇,告其仆曰:‘吾以分谤也。’”
竹添光鸿曰:“郄子匿救来本情,却使其仆徇,以见己亦与其议,而分谤也……驰以救之者,市恩军士也;既斩而速徇者,怀私军佐也。甘苦休戚,以示其相共相恤之意,然后可以使之效死而为我用。” 
按:《说文》:“救,止也。”将,欲也。“将救之”,即欲止韩献子使不斩,非谓救被斩之人。《国语•晋语五》云:“靡笄之役,韩献子将斩人,郄献子驾,将救之,至,则既斩之矣。郄献子请以徇。其仆曰:‘子不将救之乎?’献子曰:‘敢不分谤乎!’”“请以徇”,亦谓请于韩献子。韩子时任司马,掌军政,郄献子为主帅,欲止司马而不得,故令速徇,不欲独得善誉,所以为分谤。《韩非子•难一》谓“救之”为“救罪人”,盖非《左传》本意。
无所逃隐
成公二年:“寡君使群臣为鲁、卫请,曰:‘无令舆师陷入君地。’下臣不幸,属当戎行,无所逃隐,且惧奔辟,而忝两君。”
竹添光鸿曰:“言寡君之命,固不使陷入君地。然大国发师逆战,则无所逃隐也,故曰不幸而当戎行。” 杨伯峻曰:“谓己身当军职,不能逃避服役。” 
按:逃,隐也,藏也。无所逃隐,谓无所隐藏。《尔雅•释诂上》:“瘗、幽、隐、匿、蔽、窜,微也。”郭璞《注》:“微,谓逃藏也。”
《荀子•解蔽》:“羣臣去忠而事私,百姓怨非而不用,賢良退處而隱逃。”“隱逃”與“逃隱”同義,亦謂藏匿。
“无所逃隐,且惧奔辟”,皆承上“属当戎行”而言,谓己身处战场,隐身无所,又不得奔逃而使二君蒙羞。
垫隘
成公六年:“郇、瑕氏土薄水浅,其恶易觏。易觏则民愁,民愁则垫隘,于是乎有沉溺重膇之疾。不如新田,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有汾、浍以流其恶,且民从教,十世之利也。”
杜预曰:“垫隘,羸困也。” 王念孙曰:“垫,与【(上)宀(下)执】同。垫训为下。故居下地而病困者,谓之垫隘。” 杨伯峻曰:“《左传》凡三用‘垫隘’一词,均可解为羸弱。其它为襄九年‘辛苦垫隘’与二十五年‘久将垫隘’。杜《注》于三处解释不同,不确。” 
按:“垫隘”为同义复词,训“穷”,为“困苦”、“困顿”之意。《左传》凡三言“垫隘”,其义皆同。
襄公二十五年《传》:“久将垫隘,隘乃禽也。不如速战!”传文或言“垫隘”,或言“隘”,其义无别。
《后汉书•明帝纪》:“人无宿储,下生愁垫。”“愁垫”即愁困。
《荀子•礼论》:“其立哭泣哀戚也,不至于隘慑伤生。”杨倞注:“隘,穷也。慑,犹戚也。”
《说文•雨部》引《左传传》“垫隘”作“垫阨”。“阨”亦穷困之义。
《荀子•大略》:“君子隘穷而不失。”王先谦《集解》:“卢文弨曰:‘隘穷即阨穷。’”《孟子•公孙丑上》:“遗佚而不怨,阨穷而不闵。”朱熹《注》:“阨,困也。”《新序•杂事四》:“此言常思困隘之时,必不骄矣。”“隘穷”、“阨穷”、“困隘”皆为同义连文。

成公十一年:“妇人怒曰:‘已不能庇其伉俪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杀之,将何以终?’”
杨伯峻曰:“己,自己,指孝叔,与下文人字相对。” 
按:杨说未允。原文字作“已”。《释文》曰:“已,音以,又音纪。”
“已”训“既”。王引之曰:“已,既也。常语也。” 《诗经•卫风•氓》:“亦已焉哉。”陈奂《传疏》:“已,既也。”
“已”与“又”相对,构成递进复句,《传》谓既不能庇其伉俪,又不能字人之孤。僖公七年《传》:“既不能强,又不能弱,所以毙也。”哀公十四年《传》:“既不能事君,又得罪于民,将若之何?”句式相类。
告老
襄公七年:“冬十月,晋韩献子告老……庚戌,使宣子朝,遂老。晋侯谓韩无忌仁,使掌公族大夫。”
杨伯峻曰:“告老致仕。” 
按:“告老”谓请求致仕。《尔雅•释言》:“告、谒,请也。”郭璞注:“皆求请也。”
僖公二十八年《传》:“使宋舍我而赂齐、秦,藉之告楚。”杜预注:“假借齐、秦,使为宋请。”
襄公三年《传》:“祁奚请老,晋侯问嗣焉。”“请老”义同“告老”,亦谓请于君而告老。
后世“告老(致仕)”之义,《左传》但言“老”。如:
隐公三年:“桓公立,乃老。”杜预《注》:“老,致仕也。”
宣公十七年《传》:“范武子将老,召文子曰……乃请老。郄献子为政。”
《礼记•曲礼上》:“七十曰老,而传。”郑玄《注》:“传家事任子孙。”《王制》:“七十致政。”《内则》:“七十致事。”因“老”而“致政”、“致事”,故古人称“告老(致仕)”为“老”。
假备
襄公九年:“君冠,必以祼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
按:“备”乃“器具”之义。“假备”,承上文“大夫盍为冠具”而言,谓借用其礼器,故下文曰“假钟磬焉”。
桓公元年《传》曰“假许田”,襄公十四年曰“假羽毛”,昭公七年曰“假器”,定公四年曰“假羽旄”,又《传》屡言“假道”,皆同一辞法。参见襄公五年“器备”条。
不为
襄公二十五年:“庄公通焉,骤如崔氏,以崔子之冠赐人。侍者曰:‘不可。’公曰:‘不为崔子,其无冠乎?’”
按:“为”训“有”,“不为”即“不有”。“不为崔子,其无冠乎”二句,意为:倘无崔子之冠,岂无他人之冠以赐人乎?
《孔丛子•执节》:“经者,取其事常也。可常则为经矣。且不为孔子,其无经乎!”“不为”亦与“不有”同义。《孔丛子》之文,句式、句意皆与传文相类。
设服离卫
昭公元年:“三月甲辰,盟。楚公子围设服离卫。”
杜预曰:“设君服,二人执戈陈于前以自卫。” 竹添光鸿曰:“设服亦必设君服,然谓之‘设’,则不但衣服,兼凡服饰之物言之可知。” 
按:“服”为器物、仪仗之通称,不必专指衣服。“设服离卫”,谓设国君之仪仗,用卫士二人也。
《国语•鲁语下》:“虢之会,楚公子围二人执戈先焉。……郑子皮曰:‘有执戈之前,吾惑之。’蔡子家曰:‘楚,大国也。公子围,其令尹也。有执戈之前,不亦可乎?’(叔孙)穆子曰:‘不然。天子
有虎贲,习武训也;诸侯有旅贲,御灾害也;大夫有贰车,备承事也;士有陪乘,告奔走也。今大夫而设诸侯之服,有其心矣。若无其心,而敢设服以见诸侯之大夫乎?’”韦昭《注》:“旅贲,掌执戈盾夹车而趋,车止则持轮,所以备非常、禁灾害也。”《国语》之“虎贲”、“旅贲”、“贰车”、“陪乘”,与《传》之“离卫”类似,皆所谓“服”也。
重之以睦
昭公五年:“自鄢以来,晋不失备,而加之以礼,重之以睦,是以楚弗能报而求亲焉。”
杜预曰:“君臣和也。” 杨伯峻曰:“明陆灿《左传附注》:‘睦于楚。’” 
按:睦,敬也。“重之以睦”,谓加之以敬也。下文“求诸侯而麇至,求昏而荐女,君亲送之,上卿及上大夫致之”,备言晋之礼敬。
《说文》:“睦,目顺也。……一曰:敬和也。”段玉裁《注》:“古书睦、穆通用。……穆多训敬,故于睦曰敬和。”
昭公七年《传》:“卫事晋为睦,晋不礼焉。”谓卫事晋为敬也。
吾以共命者
定公十年:“而不反我汶阳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
按:《孔子家语•相鲁》引此作“吾所供命者”,“以”、“所”俱表假设。《文子•上义》:“智者无所施其策,勇者无所错其成。”《刘子•贵农》“所”字并作“以”,亦“所”、“以”同义之证也。
上物
哀公七年:“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
杜预曰:“上物,天子之牢。” 杨伯峻曰:“陆粲《附注》云:‘上物亦通言之,如冕与旗俱十二旒,玉路樊缨十二就之类皆是。’据《周礼•秋官•掌客》‘王合诸侯而飨礼,则具十有二牢’,郑玄《注》谓‘飨诸侯而用王礼之数’。” 
按:各家言《传》文大意不误,而训诂未明。
上,大也;物,数也。“上物”与下文“大数”辞异而义同。“上物不过十二”,谓用物之数不过十二也。定公十年《传》:“驷赤曰:‘叔孙氏之甲有物,吾未敢以出。’犯谓驷赤曰:‘子止而与之数。’”“有物”谓有数也。
《国语•周语上》:“王曰:‘虢其几何?’对曰:‘昔尧临民以五,今其胄见,不过其物。若由是观之,不过五年。’”韦昭《注》:“物,数也。”

 

 
 
总机:0411-39662300  邮政编码:116012  传真:0411-39662300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版权所有:大连图书馆
辽ICP备05018088号